總檢察署否認抗旨阻撓特赦
尋求法庭釐清納吉居家服刑避免法律衝突
出版日期: Saturday, November 0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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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7日訊) 總檢察署反駁其在處理拿督斯里納吉居家服刑一事上違背國家元首赦免令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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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檢察署堅稱,呼籲暫緩相關安排旨在解決法律上的不確定性,而非意圖阻撓皇家御令。
總檢察署在週六(11月7日)發布的一份媒體聲明中,回應納吉法律團隊 Shafee & Co. 的指控。該法律團隊指控總檢察長越權、違抗皇家御令,並非法繼續拘留納吉。
總檢察署表示,該署既未挑戰也未試圖懸置國家元首於9月18日頒布的附條件赦免令,並駁斥有關總檢察長越權、無視皇家指示或導致納吉遭非法拘留的指控。
總檢察署亦駁回將總檢察長之行為塑造為違抗國家元首之舉的控訴,形容這些指控毫無根據。
總檢察署在馬來文聲明中表示 ,總檢察署「絕無意以任何方式質疑、廢除或懸置國家元首陛下所頒布的附條件赦免令。」
此前,納吉的代表律師事務所 Shafee & Co 於週五針對總檢察署呼籲暫緩將納吉從加影監獄轉移至居家服刑一事提出了、相關指控。
今天較早前,國家皇宮表示,國王允許納吉在居家拘留下服完 SRC 國際公司案剩餘刑期的附條件赦免令是明確且無庸置疑的,且所有條件均已滿足。
皇宮同時警告,任何試圖挑戰該指令的行為,均等同於違抗國家元首御令。
總檢察署表示,問題的核心不在於國家元首附條件赦免令的有效性,而在於法庭對納吉剩餘 SRC 刑期的解除令(discharge order)所產生的法律效力。
總檢察署指出,高庭在納吉於11月6日繳清5,000萬令吉罰款後發出的「繳納罰款解除令」,指引立即釋放納吉,同時也表明他應在居家拘留下服完剩餘的 SRC 刑期直至2028年8月23日。
總檢察署表示,這引申出兩種可能的法律解釋,需要透過司法途徑予以釐清。
總檢察署表示,若 SRC 案的判刑依然有效,其剩餘刑期應按照附條件赦免令來執行。
然而,若法庭認定納吉的 SRC 判刑在法律上已經結束,則必須釐清他在 1MDB 案件中另被判處的15年監禁是否應立即開始執行,因為該判決原先裁定需待 SRC 刑期結束後方可執行。
總檢察署指出:「兩種可能性具有不同的法律影響,不應基於推測或單方面的解釋來做出決定。」
該署亦補充,高庭已於10月14日駁回暫緩執行 1MDB 案判刑的申請。
總檢察署維持立場,強調尋求法庭對這些問題作出裁決,並不等同於挑戰聯邦憲法第42條文下賦予國家元首的憲法赦免權。
聲明指出:「赦免權與法庭解釋及確定法律命令效力的權力是兩碼子事。」
「透過法庭判決來執行一項命令,絕不代表質疑頒布該命令者的權威。」
總檢察署同時提醒,切勿指控總檢察長或其他方指示監獄當局採取違法行動,並表示此類指控在缺乏明確事實依據的情況下,不應被視為既定事實。
該署強調,緊急尋求法庭裁決不僅是為了確保附條件赦免令及 1MDB 判決的適當執行,也是為了保障納吉的合法權益。
總檢察署解釋,若最終認定納吉的 SRC 刑期在法律上已經結束,繼續基於該判刑拘留他,可能意味著他被拘留的時間已超過法律允許的期限。
反之,若該判刑依然有效,其執行則必須符合附條件赦免令及相關法庭命令的條款。
現年73歲的納吉因涉嫌濫用職權、失信以及涉及前 1MDB 子公司 SRC 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資金的洗錢罪名成立,自2022年8月起入獄服刑。
他最初被判處12年監禁及罰款2.1億令吉,但2024年的部分皇家特赦將他的刑期減至6年,罰款減至5,000萬令吉。
9月18日,蘇丹依布拉欣向納吉頒布附條件赦免,允許他在繳清罰款並遵守規定條件的前提下,以居家拘留方式服完剩餘的 SRC 刑期直至2028年8月23日。
2025年12月,納吉在另一宗獨立的 1MDB 貪腐案中被判處15年監禁。目前他正提出上訴,而該項判決獲裁定須在服完 SRC 刑期後執行。
總檢察署表示,正在尋求法院發出緊急裁決,以防止對命令產生矛盾的解釋,並確保沒有任何判決被非法執行。
聲明稱:「此舉旨在避免在執行現有命令時出現矛盾,並確保沒有任何判刑被非法執行,而非意圖拖延或挫敗附條件赦免令的落實。」
總檢察署補充,不會就應透過司法程序解決的事宜進行公開的口水戰。(馬來郵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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