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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貿消部展開輪胎檢查行動/確保商家售符規格輪胎
出版日期: Saturday, June 1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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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貿消部展開輪胎檢查行動/確保商家售符規格輪胎【本報納閩十日訊】國內貿易、合作社及消費人事務部展開商用車輛及私家車充氣輪胎檢查行動,確保商家售賣附有安全標誌及符合規格的輪胎。

國內貿易、合作社及消費人事務部納閩辦事處執法組於今日發出短訊文告指出,政府於2012年9月1日起全面落實2012年商品說明法令(充氣輪胎標誌),以確保商家售賣附有安全標誌及符合規格的翻新輪胎。

納閩貿消局於上月30日至本月12日展開為期2周的檢查行動,共檢查本島6間輪胎店,當中的5間輪胎店均有出售商用車輛及私家車翻新輪胎。在是項行動中,並無商家違法或遭到對付。

若有商家違反2011年商品說明法令,在第29條文下,個人可面對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或不超過3年監禁或兩者兼施,若重犯,可面對罰款不超過25萬令吉或不超過5年監禁或兩者兼施。若是公司,可面對罰款不超過25萬令吉,若重犯,可面對罰款不超過50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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