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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新民例舉毛律中華公會章程/質問大會與改選是否違章
出版日期: Saturday, June 0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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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新民例舉毛律中華公會章程/質問大會與改選是否違章【亞庇三日訊】古打毛律中華公會會員林新民發表文告,再次提醒毛律中華公會,該會之會員大會暨選舉,嚴重的違反了該會之章程,希望該會馬上糾正,不然的話,後果誰負?據知該會會員大會訂於2016年6月17日召開,而選舉則在6月26日舉行,惟根據該會章程,上述兩項活動,皆違反了該會章程,今例如下,是否他小題大作。

(一) 第4章第5項第(1)條:會員權利,普通會員/永久會員,在"會員大會上"享有發言權、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權(此一條文,證明會員大會及選舉應在同一天舉行。)

(二) 章程第5章第7項(2)(6)理事會成員,需是馬來西亞公民,在每兩年一屆的"會員大會上"可"被選為理事"(這項條文也清楚說明選舉應與會員大會同一天舉行)。

(三) 章程第6章第8項(1)(C) "會員大會"任務,舉行每兩年一次的"理事選舉"(此條文也說明選舉應與會員大會一起召開)。

(四) 章程第7章11項(2)年度會員大會:(a)年度會員大會須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由主席召開。(而公會則訂於6月17日,是否有違反章程?)(b) 所有大會通知書、議程、會議錄、秘書報告、經會計師審核之財政報告書,須於大會召開前七天,由秘書寄給每一位會員。此外,有關通知書、議程、財政報告也必需張貼於公會註冊地址的佈告欄上顯眼處或召開大會時之地點,開會通告也必需在沙巴通行之報章刊登廣告一天。(上述各項條文公會有沒有違反,大家看了心裡有數,本人在這裡不用多說,公會有沒有依章行事 ,會員們自己判斷吧)。

毛律中華公會負責人曾在報章說本人,提醒該會之會員大會及選舉有否依章行事乃小題大作,本人就依據章程提醒公會,是出自好意, 此是小題大作嗎?難道違反章程各項條文是沒犯下什麼大錯嗎?是小事嗎?如果隨便拿出一條投訴到社團註冊局(ROS),隨時可以被社團註冊局吊銷註冊或凍結,後果誰負?所謂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公會有公會的章程,任何合法的社團章程條文,一旦經會員大會通過,再經社團註冊局批准後,就成法律條文,無人可以違反或獲豁免遵守章程的權利,因此,希望公會理事們都必須了解,章程就等於是法律,任何會員、理事會、會員大會、社團註冊官、法官等,都得遵照章程條文行事,過去任何違反章程的錯誤或習慣或慣例,都不能作為可以違反章程的理由或藉口,請大家好自為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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