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走私未繳酒類關稅貨物
兩被告無力繳一萬罰款
各以三個月監禁代替
出版日期: Friday, July 10, 2026
文本大小:
【本報納閩九日訊】兩名本地男子走私未繳關稅貨物,因未能繳付各自1萬令吉罰款,遭納閩推事庭判處監禁三個月。
分別為32歲及25歲的被告承認一項控罪,即在未向關稅局申報及未繳付進口稅的情況下,企圖將86瓶不同品牌的酒類從納閩運往關稅主要區。他們因此被控違反《1967年關稅法令》第135(1)(e)條文,並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一經定罪,可依據《1967年關稅法令》第135(1)(ii)條文判刑。
法庭同時依據《1967年關稅法令》第127(1)條文,下令充公涉案的一輛四輪驅動車,並歸馬來西亞皇家關稅局所有。
法庭裁定兩名被告罪名成立,各判罰款1萬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監禁三個月替代。由於兩名被告未能繳付罰款,因此依法服刑三個月。
此案源於今年4月27日,納閩皇家關稅局執法人員在納閩默迪卡路車輛渡輪碼頭進行檢查時,截查一輛四輪驅動車,並在車輛後部地板經過改裝的隱藏夾層內,查獲86瓶不同品牌的進口酒類。調查顯示,這批酒類涉嫌在未申報及未繳付進口稅的情況下,企圖從納閩運往沙巴孟奴卜。
法庭亦批准控方申請,依據《1967年關稅法令》第127(1)條文,充公案中涉及的86瓶酒類及涉案四輪驅動車,並歸馬來西亞皇家關稅局所有。
本案由馬來西亞皇家關稅局主控官賽益哈密負責提控。
納閩關稅局總監阿斯巴麗拉強調,馬來西亞皇家關稅局將持續加強執法與檢控行動,嚴厲打擊任何涉及走私或逃避繳納關稅的違法行為。有關行為不僅違反法律,更會導致國家稅收流失。
關稅局提醒公眾,必須遵守《1967年關稅法令》的規定,尤其是涉及從納閩運送貨物至關稅主要區時,所有應課稅貨物必須事先向關稅局申報,並繳清相關稅款後方可運出。任何違反法令者,均可能面對提控、罰款、監禁,以及貨物和涉案交通工具被充公等法律後果。
關稅局亦呼籲民眾,如掌握任何有關走私活動的信息,應積極向馬來西亞皇家關稅局舉報,共同打擊走私犯罪,維護國家稅收利益。
Facebook
Instagram
Twitter
YouTu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