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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撤銷前驗屍官裁決
沙律師公會與5被告律師須再申利益相關人
出版日期: Wednesday, September 0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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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巴律師公會的代表律師娜比拉諾莎哈律師(左一起)、多米尼克律師、詹里沙禮律師和拿督那京馬杜林律師(右一)在庭外交談。
(亞庇二日訊)高庭今日批准沙巴律師公會(SLS)的檢討裁決申請,撤銷查拉墜樓案前驗屍官在研訊時做出的所有裁決,包括將查拉霸凌案5名被告的代表律師,列為利益相關人( Interested Parties)。

高庭的裁決也意味著此前被列為利益相關人的查拉家屬代表律師,也需在明天開庭的驗屍庭,向新的驗屍官重新申請列為利益相關人。

前排右起為沙蘭祖費里律師、法拉納瑟爾律師、里祖安波漢律師、沙魯尼占律師和洛曼沙兹萬律師(後排右二)

高庭法官拿督登肯西卡多在聆聽死者家屬的代表律師團和沙巴律師公會的陳詞後説,前驗屍官在研訊時,針對各造所做出的任何申請裁定,都將被撤銷。但各造可在新驗屍官面前,重新做出申請。

他表示,前驗屍官在批准霸凌案5名被告代表律師列為利益相關人,允許他們參與查明死因研訊後,接著就以避免住在吧巴地區的她,或對案件造成利益衝突為由退出。

”既然前驗屍官已認定自己無法繼續審理此案,那麼她便不應對實質性議題作出裁決,這原本應該由新驗屍官審慎考量。若由她作出裁定,就等同於替新驗屍官做出裁決,從而破壞驗屍庭的中立原則。“

較早前,高庭法官也駁回研訊官(Conducting officer)提出的初步反對,後者指沙巴律師公會僅以觀察員身份出席旁聼,不具法定地位申請檢討裁決。

代表研訊官的副檢察司娜拉多拉指出,沙巴律師公會僅被列為觀察員,並無權提出實質性申請,也沒有權力對前驗屍官在研訊時所做出的裁定申請檢討。研訊官的成員還包括副檢察司費魯斯佐哈里和副檢察司達希雅潔恩。

高庭法官表示,刑事程序法典第323條文允許高庭審查初級法庭的任何審訊記錄,以確保有關裁決、判刑或喻令的正確性、合法性或適當性,以及整個程序的妥當性。

”這項監督性司法權甚至可由法院主動行使。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人皆可合法地將某項議題提請法院審視。鑑於此案涉及公衆利益,以及沙巴律師公會做為利益守護者的角色,我認為他們不缺乏法定地位。“

沙巴律師公會在申請檢討裁決時,向高庭法官提出兩項法律問題。其一為前驗屍官將查拉霸凌案5名被告的代表律師列為利益相關人,是否已違反自然公義的原則。其二為前驗屍官因潛在的利益衝突選擇退出後,她此前所做出的裁定,在法律上是否仍然有效並具約束力。

沙巴律師公會的代表律師包括主席拿督那京馬杜林律師、多米尼克律師、詹里沙禮律師和娜比拉諾莎哈律師。死者家屬代表律師團成員包括沙蘭祖費里律師、里祖安波漢律師、洛曼沙兹萬律師、沙魯尼占律師和法拉納瑟爾律師。

5名查拉霸凌案被告的代表律師團成員包括拿督藍星律師、吳佩妮律師、柏恩埃莫律師、阿兹賀法漢律師、阿都費克里律師和關兆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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