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伍長兩貪污控狀罪成
入獄4年罰3萬5千
出版日期: Friday, September 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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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尼(中)獲批准暫緩執行刑罰,在辯護律師亞當阿魯達(右一)的陪同下,前往繳付保釋金,等待上訴結果。
【亞庇廿九日訊】反貪污庭宣判被控索賄和收賄的警察伍長,在兩項控狀皆罪名成立,判決他共入獄4年兼罰款3萬5千令吉。由於兩項控狀的牢刑是同時執行,因此被告只需入獄2年。
承審的地庭法官阿布巴卡過後也批准被告暫緩執行刑罰,以便到高庭上訴。被告需多繳付2千令吉的保釋金,其餘的保釋條件與審訊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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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歲的多尼達尼爾在首控狀被指於2016年8月21日凌晨5時許,在亞庇警局扣留中心執勤時,向一名54歲女子要求5千令吉的賄金,以便不對她47歲的弟弟因非法擁有受保護動物而採取法律行動。
第二項控狀則指他於2016年8月22日下午1時至3時之間,在舊亞庇法庭建築旁的城市花園,向上述女子收賄2千令吉,以便不對她的弟弟採取法律行動。
兩項控狀皆指他觸犯反貪委會法令第16(a)(B)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判刑。
法官在宣判時,指被告於抗辯時所呈堂的論據,只是一味在否認罪狀,未對控方的舉證做出有效反駁,因而在控方將足夠的確鑿證據呈堂下,裁決被告罪名成立。
被告辯護律師亞當阿魯達過後向法官求情,指被告在警隊服務長達25年,期間盡忠職守不曾犯下任何罪案,盼輕判初犯的被告。
來自反貪委會的副檢察司娜塔雅珊巴丹則要求法官判下重刑,指被告身為警員知法犯法。被告的罪行玷污了警方的聲譽,違背了警隊所給予的信任,同時也導致廣大民眾對警隊的信心轉眼消逝。
她也說,被告憑藉自己對法律較為認識的優勢,誘導來自內陸地區的女子誤認為可讓弟弟不被採取法律行動,向她索賄和行賄。法官經考量後,判決被告在首控狀入獄2年,以及罰款2萬5千令吉或以4個月牢獄代替。次控狀判決被告入獄2年,以及罰款1萬令吉或以2個月牢獄代替。被告刑期從今天算起,刑罰同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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