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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閩警方籲市民遵守行動管制令
購糧食不必全家出動
員工被强迫上班可向勞工部舉報老闆
出版日期: Friday, March 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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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閩十九日】警方在本周四設立路障後發現,眾多本地人沒在遵守3月18日至31日生效的行動管制令。

近400輛汽車在駛經,通往敦穆士達華路市中心的主要大道上,歷時一個小時的路障(早上9.30-10.30)。

據納閩副警察長依布拉欣干尼副警監稱,為了控制目前第二波的新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遵守該管制令是十分重要的。

他說:"接受今天早上路障行動的駕駛人,都提供了許多無關重要的外出借囗,包括要去巴剎買魚,可是車里卻載着妻子和孩子一堆人。"

他表示,由於有感染的風險,要去市區買伙食,一個人外出便足夠,不需要全家出動。

納閩迄今已記錄了5宗新冠肺炎病毒COVID-19病例,前2例是在3月13日記錄,數天后又出現兩例,接着在3月18日出現第5例。

所有5個案例都與2月29日至3月2日在吉隆坡斯里八打靈清真寺舉行的集會有關。

此外,他表示,納閩將會繼續設立路障,以幫助本地人民充分遵守行動管制令。

他說:“今天我們只發出警告,但未來的路障行動,我們無法保證僅給予口頭警告,可能會採取進一步行動。”

他還說,在路障檢查期間,一名羅哩司機被問話時,承認是他的雇主要求他繼續工作(運送泥土)。

為了實施《行動管制法》,2020年《預防及控制疾病(受感染區域的措施)》於2020年3月18日被發佈。

根據《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第342號法令)第3節條文,馬來西亞皇家警察和志願警衛隊被任命為執法人員。

根據1952年《勞工法令》,員工如果在這段行動管制令期間,被僱主強迫上班,也可以採取特定行動,向當局舉報公司。

在勞工法令下,如果雇主不願遵守《行動管制令》,員工是可以向勞工部投報的。

他說:"大家應注意,從2020年3月18日午夜到2020年3月31日,行動管制令生效后,任何形式的違反法令行為,都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並且可能會受到起訴;當局可根據《刑事法典》第186條文採取行動,對付防礙官方履行職責的違法者,或援引《刑事法典》第188條文,有關違反官方佈布的命令,或《刑事法典》第269條文,疏忽行為可能造成疾病蔓延及危害性命,以及《刑事法典》第271條文,違反了檢疫規則等法律對付。

他表示,警方有責任遵從一切行動管控制命令,防止新冠肺炎病毒COVID-19感染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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