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地庭也下令退還先前所繳納總數60萬令吉(每人20萬令吉)的保釋金。
根據案件,原告人黃某及其妻子,與蔡玉光及蔡汶儐是Irama Serasi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份合夥人,而Ahmad Jasad則是Syarikat Ahmad JS Construction Sdn Bhd的擁有者。Irama Serasi有限公司是與主要承包商Syarikat Ahmad JS Construction Sdn Bhd在2009年簽訂了一份修建公路的分包合同。
雙方也同意應向Ahmad Jasad的銀行賬戶付款,其簽字人包括黃某與蔡玉光兩人。惟Ahmad Jasad在後來已經將該工程的銀行賬戶更改為另外一個用於第5到第12次臨時付款的賬戶,這使得黃某不再是簽約方之一。
對此,黃某控告Ahmad Jasad因不誠實地更改他們三人之間達成協議的項目賬戶而提出失信訴訟。黃某也控告蔡玉光及其兒子蔡汶儐指兩人慫恿Ahmad Jasad更改工程賬戶來達到失信的目的。
蔡玉光代表律師Zahir Shah表示,辯方辯稱,由於黃某與蔡玉光兩人的關係緊張,因而導致延誤,因此在分包合同終止後進行更改。作為主要承包商,Ahmad Jasad認為如果臨時付款繼續進入原本的賬戶,一旦黃某拒絕簽署支票的情況下,將進一步導致工程延誤。
代表律師Zahir Shah說:“在我們的辯詞中,沒有不誠實的因素,因為沒有意圖剝奪對方的份額。目的是使工程免於進一步延誤。而對於蔡玉光及蔡汶儐而言,他們與工程項目賬戶的變更無關。他們是在工程項目終止後才被告知這件事,蔡玉光亦同意繼續該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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