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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國民型華文中學發展理事會 / 召開大會通過十項提案
出版日期: Sunday, March 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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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古達記者吉隆坡廿五日訊】馬來西亞國民型華文中學發展理事會於今天上午十時,假吉隆坡尊孔國民型華文中學召開二零一七年度會員大會。大會一致通過十宗提案,包括促請財政部盡早發放二零一六年度維修校舍撥款及促請教育部負責承擔國民型華文中學之公用設施費用和促請教育部提高華裔子弟被錄取師訓名額等。

以下是馬來西亞國民型華文中學發展理事會會員大會通過之十宗提案。

(一)促請財政部盡早發放二零一六年度維修撥款:

案由:(a)華中迫切需要政府常年制度性撥款維修校舍。這也是改制時政府承諾。

(b)國民型華文中學乃是國家教育體系一部份,供給各民族學生就讀。因此促請政府遵守改制承諾,每年撥款作維修補貼等費用。

(二)促請教育部負責承擔國民型華文中學之公用設施費用。水費、電費、電話費、排污費。

案由:(a)對於大型華中來說,每個月水電費一般上超過RM20000,每個月RM5000津貼杯水車薪,華中董事部每年務須負擔十多廿萬的水電費開銷,是一種沉重的負擔。

(b)政府水電費津貼往往遲幾個月發放,嚴重影響學校董事會財政的正常運作。

(三)促請教育部提高華裔子弟被錄取師訓名額。

案由(a)近幾年來,除了華文科外,其他各科華裔新老師人數不斷減少。令各華中嚴重欠缺華裔教師,這將對華中保有華校特徵影響深遠。

(四)促請華中行政人員(校長及副校長)須俱備SPM華文資格及了解中華文化。

案由:(a)鍳於華中學生來自華小,因此必須維護華文和發揚中華文化的特徵。

(b)副校長是校長接班人,依據參加校長培訓課程新條例,學員須具備三年副校長行政經驗才符合受訓資格,因此,華中副校長須具備SPM華文資格才符合政府培訓校長條例。

(五)促請教育部規定州和縣教育局只分派SJK(C)即華文小學的畢業生到SMJK,即國民型華文中學繼續深造。

案由:(a)SMJK前身是華文私立中學,前來深造的都是華文小學的畢業生,是華小生升中學的學校。改制後,政府同意承認國民型華文中學,繼續保有至少二百分鐘的華文課在正課內。華文也是董事會規定為必修必考科。可是後來有些州/縣教育局,不遵守政府對華文中學在改制時的承諾,隨意調派其它源流不諳華文的小學畢業生到SMJK華中就讀,直接剝了眾多SJK(C)華文小學畢業生到華中求學,繼續學習華文的機會。因此,破壞了華中董事會規定所有華中學生必修必考華文科的原則。眾所周知,選讀選考華文的華中生,是華小,華中及國中華文師資的主要來源。

(六)籲請教育部可以錄取諳華文資深老師參與校長培訓課程。

案由:(a)鍳於目前華中很缺乏諳華文的行政人員(校長或副校長),而此空缺必須由資深諳華文老師填補。

(七)促請教育部一律以SMJK簡稱華中。

案由:(a)國民型華文中學國文名稱為"SEKOLAH MENENGAH JENIS KEBANGSAAN"歷來簡稱SMJK。現今許多州教育局或縣教育局來往函件都以SMK代稱原本的SMJK。因此,要求教育部下達指令糾正。

(八)促請DLP雙語教數理課程下放給各學校的校長與董家協去取決。

案由:(a)DLP英語教數理在SMJK華中已教了超過六十年,不論師資與設備都不缺。華中要求教育部將此課程下放給專業的校方與董家協去決定辦課的班數總比不了解學校情況的官員來指點效果肯定會更好。

(九)促請教育部如欲調動或調派校長應事先知會該校董事會。

案由:(a)許多案例當校長被調派他校而使到原校校長職位懸空數月影響學校操作,對原校極不公平,因此要求教育部必須知會有關調動或分派校長。

(十)促請教育部致函各華中董事會闡明華中董事會擁有推薦校長的權利。

案由:(a)教會學校於二零一三年接獲教育部公函,學校董事會擁有推薦校長的權利,而華中董事會因為未獲得相關公函,在推薦新校長時面對重重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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