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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信用卡購數碼產品
銷售員否認6控狀要求審訊
法庭准8000令吉保釋28日過堂
出版日期: Thursday, August 0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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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庇卅一日訊】一名銷售員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購買數碼產品,他分別在兩個不同的地庭面對6項觸犯電腦犯罪法令的控狀。他否認所有罪狀,要求審訊。

35歲阿里芬拉菲烏丁被控於6月12日下午1時30分左右,在亞庇市中心某霸級商場一間數碼產品銷售店,未獲卡主的允許下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購買了1部價值5千999令吉的智能手機。第二項控狀指他在同一天的下午1時31分左右,在相同地點使用相同的手法,再購買1部價值5千999令吉的智能手機。

第三項控狀指他在同一天的下午3時47分左右,在相同地點使用相同手法購買了2部筆記型電腦、2部高級智能手機和1部智能手機,價值共2萬9千零95令吉。3項控狀皆指他觸犯電腦犯罪法令第4(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4(3)條文下被判刑。

被告否認罪狀。副檢察司阿爾哈京要求地庭法官諾哈菲查擇期過堂,並建議將被告的保釋金設在5千令吉。被告的辯護律師林明俊則向法官求情減低保釋金,指被告目前沒有工作,與妻子育有3名子女。

法官遂擇定案件於8月27日過堂,允許被告以8千令吉保釋金和2人擔保外出。

被告過後在另一個地庭,被控於同一天的下午4時零4分左右,在相同地點使用相同的手法,購買了4部手機和1部智能手機,價值共3萬零695令吉。第二項控狀指他於同一天下午4時12分左右,在相同地點使用相同手法購買了4台電腦,價值共2萬6千996令吉。

第三項控狀指他於同一天下午4時23分左右,在相同地點使用相同手法,購買了2台筆記型電腦,價值共1萬零398令吉。3項控狀皆指他觸犯電腦犯罪法令第4(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4(3)條文下被判刑。

被告否認罪狀。副檢察司阿爾哈京要求地庭法官阿米爾沙擇期過堂,建議將被告的保釋金設在5千令吉。被告的辯護律師林明俊則向法官求情減低保釋金,指被告之前3項控狀的保釋金高達8千令吉。

法官遂擇定案件於8月27日過堂,允許被告在每項控狀以2千令吉保釋金和2人擔保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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