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立阿蒙9年前挪用他人財產案
上訴庭准控方恢復上訴
出版日期: Thursday, March 2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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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庇廿日訊】上訴庭批准控方針對政治領袖菲立阿蒙,在9年前涉及的一宗挪用他人財產案,申請恢復上訴。
副檢察司阿米爾佐哈里告訴上訴庭三司,控方此前因為一直沒有成功向對方遞送出庭令,以致於2015年11月16日遭上訴庭撤銷上訴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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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菲立阿蒙目前面對5項非禮控狀,並遭推事庭裁決表罪成立。因此,控方有信心於本月27日遞送出庭令,因為對方將針對初審的裁決,到高庭申請復檢。”
上訴庭三司是由上訴庭法官拿督蘇邦蓮、拿督柯林勞倫斯和拿督王健強所組成。三司經會審後,一致通過批准控方申請恢復上訴。
53歲的菲立阿蒙是於2013年9月6日,在一宗挪用他人財產案遭地庭宣判罪名成立,判決入獄12個月,以及罰款10萬令吉或以18個月牢獄代替。控狀指他於2008年6月25日傍晚6時52分左右,在加雅街達嘉納大廈的大馬國際航運公司辦事處,挪用一批屬於一名印度籍商人的木材,價值共39萬9千388令吉,觸犯刑事法典第406條文。
菲立過後到高庭上訴,並於2014年4月22日獲高庭批准推翻地庭的判決,改判他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控方不滿高庭的判決,到上訴庭上訴。
不過,控方隨後於2015年的5月19日、7月1日和7月6日,經過3次的嘗試後,始終沒有成功向菲立遞送出庭令,因此在2015年11月16日遭上訴庭撤銷申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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