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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砂享有聯邦憲法賦予特別地位
州土著及習慣法不應被廢除
或為任何緊急法令所取代
出版日期: Monday, October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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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庇十日訊】沙巴及砂拉越的土著法律及習慣法不應該被廢除,或被聯邦憲法第150(6A)下,任何一項緊急法令所取代。

馬來亞大學退休榮譽教授拿督薩德沙林博士表示,在行動管制令的緊急狀態下,其實沙巴及砂拉越享有聯邦憲法賦予的特別地位,以保障兩個東馬區域,與西馬其他州有別的權益。

他表示,當年沙巴丶砂拉越及新加坡與馬來亞結合,組成一個更多元化的馬來西亞聯合邦時,聯邦憲法的大幅度修正,為前三者提供了自治權及特別地位的保障,這種不對等的權益安排,其實在全球各地的多元社會,已有先例。

他說:”讓原住民或某個群體擁有獨特身份,或可行使本身特別事務的自治權,並不罕見,例如,印度的克什米爾(直到2019年8月為止)丶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及努納武特,以及其他國家如瑞士丶西班牙丶俄羅斷丶菲律賓丶泰國及印尼的一些地方,都享有不對等的權益。”

他表示,在聯邦憲法下,具有統一法律的聯邦權力,並不適用在沙巴及砂拉越:”在第76(1)(b)條文下,國會或可對州事務立法,向兩個或更多州推廣統一的法律,但在第95D條文下,聯邦國會的這項權力,并不適用於沙巴及砂拉越,因此土地農業丶森林及地方政府的權力,並不普及到沙巴及砂拉越。

他補充道,例如在聯邦憲法第95E(2)節條文下,馬來西亞國家士地理事會及地方政府國家理事會的聯邦法例或政策,無權約束沙巴及砂拉越,然而,公共服務領域的婆羅洲化進行得過于緩慢。

他是在一項主題為〈沙巴及砂拉越自治權的憲法保障〉之馬來西亞日(9月16日)線上研討會上,如此表示,是項活動是由律師委員會與馬大法律系合作的憲法掃盲行動團體(CLl)所主辦。

薩德博士表示,1966年前首相東姑阿都拉曼在砂拉越濫用了緊急法權力,當時他宣佈緊急狀況以廢除非回教徒首長史帝汶寧甘。

此外,他表示,沙巴和砂拉越是我國石油丶天然氣及木材的主要來源,可是這兩州卻有著十分嚴重的貧窮及發展落後的問題,日常生活必需品如自來水丶電供丶完整的馬路丶社會及醫療設施丶亙聯網設施,也比不上西馬。

他說:”1963年馬來西亞立國契約,不僅是一份國家內部的契約,也是一份具有國際法律基礎的國際條約,為沙巴及砂拉越提供保障,多年前在馬哈迪醫生擔任首相期間,我國曾經出現一項政治企圖,想要利用單一原住民的概念,來統合所有原住民,廢除他們各別的獨特身份,但因反對聲浪不斷,這項政治企圖宣告流產。”

據其稱,在第153節條文下,沙巴及砂拉越的原住民擁有特殊的地位,一如西馬的馬來人般,但據說這個地位的保障從未被堅定落實,與西馬的馬來人可在全國呼風喚雨的狀況有別。

他說:”此外,有別於在第121(1A)節條文下的回教法庭,土著法庭無法從高庭取得獨立,至於聯邦法庭在決定研審團方面,IGC建議(1962,第三章節第26(4)段)說明,任何一項上訴若涉及到沙巴及砂拉越的權益,聯邦法庭研審團必須至少要有一名來自沙巴或砂拉越,司法經驗豐富的法官,可是這項規定往往未獲遵照,過往案例包括有Keruntum v Director of forests (2018)及TR Sandah Ak Tabau (2019)的案件。”

他指出,而且原住民法律案件,包括涉及土地丶生計丶習慣法的案件,經常是由毫無婆羅洲生活經驗或不瞭解本地原住民生活型態的馬來半島法官所研審,例如Supt of Lands v Nor anak Nyawal (2005)及 TR Sandah Ak Tabau(2019)

他說:” 然而,也有一些東馬法官以慈悲的角度來作出判決的例子,像是法官丹斯里黃達華認同土地是原住民生命的一部份,像是Supt of land v Madelli Salleh, 以及Bisi Jinggut v Supt (2013),至於沙巴和砂拉越的土著法庭,原住民習慣法巳被廣泛釆用,有部份還被編成法典,是一個發展成形及多層架構的系統,只不過土著法庭法官需要更好的訓練丶專業度及獨立性。”

為此線上研討會講師之一的斗亞蘭國會議員拿督威弗烈鄧高希望未來沙巴大學可增設法律系,以幫忙培訓土著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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