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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力證證據確鑿
納吉視SRC國際為提款機
出版日期: Thursday, April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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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首相納吉涉及SRC國際案件上訴續審,首席檢察官斯坦巴蘭指出,在此案中所有證據表明納吉在SRC國際有個人利益,並視為是提款機。
【吉隆坡十四日訊】前首相納吉涉及SRC國際案件上訴續審,首席檢察官斯坦巴蘭指出,在此案中所有證據表明納吉在SRC國際有個人利益,並視為是提款機。

“上訴人甚至在SRC國際成為一馬發展公司(1MDB)成為子公司之前,就已批准把SRC國際作為特殊目的的工具。”

斯坦巴蘭說,以馬來西亞發貪污委員會法令第23條文提控納吉,適用於上訴人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利益。

根據納吉代表律師在周二(13日)反駁時說,控方對納吉的上訴指控是存有偏見,沒有證據顯示納吉有犯錯。

斯坦巴蘭說,納吉作為內閣前首腦已考慮批准公務員退休基金(KWAP)提供兩項政府擔保貸款,或向SRC國際提供40億令吉的貸款。

在SRC國際案件審訊期間,退休內閣副秘書長瑪茲達供證時說,納吉親自參與內閣會議並且批准KWAP的貸款決定。

納吉上訴案由上訴庭三司會審,即法官阿都卡林為首,其餘兩位法官分別是扎納和威茲阿蘭。

斯坦巴蘭告訴上訴庭,納吉出席會議已經顯示涉及個人利益。

“由於出席內閣會議,其他內閣成員無法獨決定政府擔保,因為納吉是內閣之首,他主持會議。”

“顯然,上訴人做出決定和採取行動的行為,已違反洗黑錢法令第23(2)條文。”

斯坦巴蘭說,上訴人收到4200萬令吉資金,為自己謀取私利。

在審訊期間,財政部前秘書馬裡阿米供證時說,財政部在匆忙的情況下準備文件。

斯坦巴蘭說:“由此可見,由於涉及他個人利益,這就是為什麼要迅速批准貸款,當錢發出後,卻沒有項目進行,最後不了了之。”

法庭在去年案件下判時,納吉所涉及SRC公司4200萬令吉資金案的刑事失信、洗黑錢及濫用職權的7項罪名指控皆有罪,被判入獄72年及罰款2億1000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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