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觸犯大馬反貪法令
湖多宗案件4月16審訊
出版日期: Friday, February 2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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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湖廿日訊】斗湖法庭特別反腐敗法庭,今日提控關於警察涉嫌收賄的反貪案件,包括一宗檢察官涉嫌收賄讓軍火案中嫌犯得於保釋及取消控訴的案件。
三十八歲的嫌犯沙卡力雅賓吉利奴涉嫌在2016年4月19日於斗湖法庭外的停車場一部車子內,收取來自廿七歲男子莫哈末阿巴賓亞茲士的三千元馬幣,以便對方能在一宗軍火案中得到保釋,同時也取消對方向52歲父親揮舞武士刀的案件。
沙卡力雅賓吉利奴涉案時為一名警長,他被控於2009年大馬反貪法令17(a)條文,並在相同法令的24(1)條文下,若被成功提控可遭判坐牢不超過20年或罰款五倍於收賄數目或一萬元,視何者較多。
另一方面,六十歲的斗湖渡輪碼頭警察伍長阿都哈力賓莫哈末辛,涉嫌分別在2014年至2015年期間,分別向今年三十八歲男子益密賓阿都哈密及五十歲的男子莫哈末阿茲敏賓阿都阿茲士收取數額八百令吉及一千令吉不等的款項,以放行對方走私燃油的船隻。
此舉已觸犯了2009年大馬反貪法令17(a)條文並在相同法令的24(1)條文下,若被成功提控可遭判坐牢不超過20年或罰款五倍於收賄數目或一萬元,視何者較多。
阿都哈力賓莫哈末辛同時也在相同案件中,在刑事法典105條文下被提控,若罪成可以被判坐牢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另一宗案件中,拿篤警局交通部的四十歲警員羅尼賽米賓沙卡,涉嫌從一名三十四歲男子羅斯坦賓阿沙收取三千五百令吉,以便不控訴對方觸犯1987年交通法令下的案件。
因此羅斯坦賓阿沙涉嫌觸犯了了2009年大馬反貪法令17(a)條文並在相同法令的24(1)條文下,若被成功提控可遭判坐牢不超過20年或罰款五倍於收賄數目或一萬元,視何者為多。
以上案件都會在今年四月十六日在法庭再度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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