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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莎賓都休閒地非法建築商業店訴訟案 // 對發展商申請撤銷藐視法庭指控 // 湖高庭訂下月30日聽審
出版日期: Saturday, September 2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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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湖廿一日訊】斗湖高庭於今日擇定於今年10月30日聽審由發展商提出申請撤銷原告人所提呈的委託,決定發展商是否藐視法庭,因原告人起訴發展商沒有履行法庭判決在所定的時間內拆除斗湖莎賓都休閒地非法建築商業店屋,因此構成藐視法庭之罪。高庭法官Tuan Dr Hj Alwi bin Hj Abdul Wahab今日上午與發展商的代表律師,透過遠距離會議擇定上述的聽審日期,出席者包括有原告人黃忠良會督與同其代表律師Mark Rosaidey bin Mohd Amin及本州首長署助理部長黃仕平。

由於發展商無視法庭之前的宣判,原告人之一的黃忠良會督於2018年7月17日入稟提呈委託起訴發展商,指莎賓都休閒地非法建築商業店屋,因發展商沒有履行法庭判決而藐視法庭。

黃忠良表示,在2006年,他們便起訴市議會及發展商,當時他們要求法庭宣判市議會與發展商的合約無效,有關發展計劃為違法,並要求發展商將搭建的建築物拆除。

2009年起訴人再入稟法庭,至到最高法庭判發展商在6個月之內將違法建築物拆除,這是高庭的判決,但是辯方較後上訴。

辯方於2012年上訴不成功,接著又上訴至聯邦法庭,聯邦法庭同樣是要宣判發展商必須移走違法建築。法庭判6個月內要拆除未完成的違建,但由於文句闡述含義不夠明確,辯方以技術性上訴,並要求法庭釐清不夠明確之處。

原告人認為,我國聯邦法庭在2017年10月12日已宣判發展商須在6個月內拆除違法建築物,並且不可上訴,但如今已過9個月,法庭已給予發展商足夠時間解決違建物,但後者還是無動於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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