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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破四竊案充公大量贓物/古達警方逮一巴夭男
出版日期: Friday, December 0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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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破四竊案充公大量贓物/古達警方逮一巴夭男【本報古達記者一日訊】古達警方立下奇功!偵破三宗破門入屋及一宗偷竊案件,扣捕一名廿五歲巴夭奧冰籍男子,並充公廿三種贓物。

古達警區主任道格斯警監今午在古達縣警局媒體室新聞發佈會上說,今年十一月廿四日晚上七時,古達甘榜丹絨加布一名屋主向警方報案求助,指其住宅遭人破門入屋行竊,膽大包天的賊徒偷走皮包、身份証、銀行存款簿、三百令吉現金及雙格爬山車鎖匙等。

他說,古達警方接獲屋主求助後,於當晚十一時卅五分,由莫哈末希米首席警長率領一支警隊,前往古達甘榜丹絨加布展開調查,結果扣捕一名涉嫌破門入屋行竊的廿五歲巴夭奧冰籍男子歸案。同時也起獲廿三種賊贓,包括皮包、手機記憶卡、一輛國產車、兩台手提電腦、駕車執照、銀行提款卡、手提袋、銀行存款簿、身份証等。

他說,嫌犯及賊贓被帶返古達縣警察局,嫌犯延扣七天,且在刑事法典457條文下調查。

他說,根據古達警方進一步調查,嫌犯承認涉嫌三宗分別在古達甘榜丹絨加布甘榜邦加拉板破門入屋及一宗行竊案件;同時,也起獲六包沙布毒品,這些毒品重達0.72克藏在一輛汽車搭客座位下,他也在1952年ADB 12(3)及1952ADB 15(1)(a)條文下被調查。

道格斯警監說,被扣捕的嫌犯擁有犯罪記錄,將在有關法令457KK及379KK條文被提控,如果嫌犯在刑事法典457條文下被控罪名成立,可判坐牢五年,或罰款。如果嫌犯在刑事法典379條文下被控罪名成立可判坐牢七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若嫌犯在1952ADB 12(3)條文下被提控罪名成立可罰款十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五年或兩者兼施。在1952ADB 15(1)(a)條文下被提控罪名成立,可罰款不超過五千令吉或坐牢不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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