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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縣會行政官提醒社團組織/懸掛宣傳橫幅須申請准証
出版日期: Wednesday, November 0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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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縣會行政官提醒社團組織/懸掛宣傳橫幅須申請准証【本報保佛四日訊】保佛縣議會行政官慕敏指出,社團組織隨意在市區內懸掛橫幅是觸犯法規的行爲,該會將會採取取締行動來對付違規者。他説,其實,在還未懸掛橫幅前,有關社團組織必須先向縣議會行政部申請准證。

他説,縣議會制定的橫幅准證收費率有二種:普通橫幅每條的收費爲三十令吉,面積小的彩色布條則每條收十令吉。

他指出,縣議會發出的橫幅准證的有效期爲30天。有關社團組織在懸掛橫幅的期限已屆的時候,就必須自行將有關橫幅拆除。

據悉,保佛縣議會的執法官今日拆除在大部分懸掛在市區交通圈周圍的橫幅。據稱,這些都是未獲得縣議會批准的橫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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