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仙路截獲受保護動物
本地男認罪判監3年
出版日期: Thursday, August 2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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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湖27日訊) 一名馬來西亞籍男子承認兩項非法持有受保護野生動物的罪名,今日在斗湖地方法庭被判處監禁36個月。
案情顯示,案發於2026年6月10日晚上約11時,地點位於仙本那–斗湖路段的甘榜甘蓬邦(Kampung Kalumpang)。執法人員在搜查中發現被告持有 一隻豚尾獼猴(Macaca nemestrina)以及一隻穿山甲(Manis javanica)
上述兩種物種均屬於《1997年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下受保護的野生動物,未經合法許可擅自持有即屬違法。
法庭裁定,42歲的被告因非法持有穿山甲被判監禁36個月,非法持有獼猴則被判監禁24個月;兩項刑罰自定罪日起同時執行(即共需服刑36個月)。
沙巴野生動物局強調,當局將繼續對任何未經許可持有或處理受保護野生動物的人士採取嚴厲行動。
同時,當局呼籲公眾切勿非法持有或交易受保護野生動物,若掌握相關活動線索,應儘速向沙巴野生動物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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