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性侵繼女罪成挨44鞭
蘇祿漁夫監40年遣返
出版日期: Wednesday, July 2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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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打根廿八日訊】涉嫌多次強奸未成年繼女及違反自然肛交性侵犯繼女,一名五十歲蘇祿籍漁夫,今日被依法提控於根地庭,俯首認罪後,三罪被判監禁40 年、鞭笞44 下,刑期滿後將交由移民局遣返回國。
此案由地庭法官羅絲琳達拉扎里主審,副檢察司尤萬巴拉丹主控。
被告是受害人的繼父,而受害者在首次案發時僅8 歲,第二宗案發時則為11 歲,根據調查發現,被告曾多次侵犯受害者,但受害者僅能清楚憶述其中的兩宗。
首宗案件發生於2023 年5 月中旬上午約8 時,地點甘榜森森第17 橋一間住家。被告趁受害者獨自在房內時進入房間強姦她。
第二宗案件則發生於2026 年4 月29 日凌晨約5 時,地點為甘榜森森第18橋另一間住家。案發時受害者熟睡,被告進入房內後先觸摸受害者身體,再對受害人進行違反自然肛交性侵犯,受害者驚醒後質問被告,被告隨後才停止侵犯。
案發後同日受害人先向同學傾訴,同學再通知老師,老師隨後聯繫受害者母親,母親即向警方報案;醫療報告證實,受害者處女膜3 時、6 時及9 時位置有舊裂傷。
被告首項控狀牴觸刑事法典第376(3)條文(亂倫強姦),判處監禁20 年及鞭笞20 下;同時因牴觸2017 年兒童性罪行法令第16(1)條文,再判監禁1 年及鞭笞2 下,該項刑罰須與其他刑罰分開執
行。
第二項控狀,即牴觸刑事法典第377C 條文(違背自然性行為),被判監禁18 年及鞭笞20 下;另因同樣牴觸2017年兒童性罪行法令第16(1)條文,再判監禁1 年及鞭笞2 下,該項刑罰同樣須分開執行。
法庭諭令,兩項刑事法典罪名的監禁刑期同時執行,而兩項2017 年兒童性罪行法令第16(1)條文所判處的監禁刑,則須與其他刑罰分開執行,因此被告實際須服刑24 年,並被鞭笞44 下,刑期均由被捕日期起算,並在刑滿後交由移民局遣返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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