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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遵守仲裁庭裁決
二人落得雙重懲罰
出版日期: Thursday, June 1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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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庇18日訊)兩人拒遵守消費者仲裁庭裁決被定罪,其中一人更因無法邀付罰款被送進監牢!

兩人於日前被控上亞庇推事庭時,承認在《1999年消費者保護法令》第117(1)條文下的罪名下,未在規定的期限內遵守馬來西亞消費者索償仲裁庭的裁決。

一名36歲女性拒遵守仲裁庭於2025年10月28日的裁決,該裁決指示她向申訴人支付 RM16,920,法庭判處其罰款 RM1,800,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5個月監禁代替。被告因未能繳付所規定的罰款,已被送往監獄服刑。

另一名71歲男性拒遵守仲裁庭於2025年10月27日的裁決,該裁決指示她向申訴人支付 RM25,000,法庭判處其罰款 RM2,000,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2個月監禁代替。被告已繳清罰款。

兩名被告均沒有聘請辯護律師。

國內貿易及生活成本部沙巴總監沙里爾尼詹今日在文告中指出,《1999年消費者保護法令》第117(1)條文規定,任何未能遵守仲裁庭裁決的一方均屬違法,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不超過 RM10,000,或監禁不超過兩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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