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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拥毒控状獲撤銷 黄明志无罪释放
出版日期: Thursday, May 14,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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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检察署周四(14日)接受歌手黄明志提出的陈情申请,正式撤销两项拥毒控状。

据了解,总检察署此前曾拒绝黄明志首次提出的撤销控状陈情申请。不过,在接受其第二次陈情后,推事凯鲁尼斯莎今日批准撤销案件,并宣判无罪释放。

早前报道,黄明志被指于去年10月22日下午大约4时30分,在吉隆坡悦榕庄酒店一间客房,藏有1.57克的冰毒,因此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法令,并可在同一法令第12(3)条文同读。

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处以不超过10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他也抵触另一项罪名,被指在同一地点及时间,持有0.78克西地那非(Sildenafil)(即是壮阳药),因此抵触《1952年毒药法令》第9(1)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32(2)条文同读。

一旦罪名成立可处以不超过5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据了解,黄明志今年初入禀陈情书,要求控方撤销依据《1952年毒药法令》第9(1)条文及《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A(1)条文对他提出的控状,或改控较轻罪名,但遭到大马总检察署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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