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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照顧致嬰兒死亡
保姆判監5年
出版日期: Tuesday, February 24,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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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庇廿四日訊)法庭宣判被控疏忽照顧男嬰,導致男嬰不幸喪命的保姆,罪名成立,判決她入獄5年,刑期從判刑日算起。

法庭同時也判決被告在服刑期滿後,需以3千令吉保釋金,簽保守行3年,否則需以1年的牢獄代替。被告在簽保守行期間,需在6個月内完成36小時的社區服務,否則需遭罰款5千令吉。

被告的辯護律師黃伯聰(譯音)過後向地庭法官賀曼胡欣申請暫緩執行刑罰,法官裁決展延聽審,以待辯護律師將上訴書呈堂。被告即時入獄服刑,除非其暫緩執行刑罰的申請獲批准。

64歲的張昭穎(譯音)乃被控於2022年11月1日中午12時至下午1時30分之間,在達邁路某住宅花園的一間民宅,疏忽照顧一名4個月大的男嬰,觸犯兒童法令第31(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31(1)條文下被判刑。

被告否認罪狀後,副檢察司法兹里爾於初審時傳召了共6名證人出庭供證,指證被告罪行。被告遭判表面罪名成立後,傳召3人出庭抗辯,全案審結。

地庭法官在宣判時,指控方已成功在超越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指證被告犯下如控狀所指的罪行,遂判決被告罪成。被告辯護律師過後向法官求情,指被告已對罪行感到懊悔,盼對初犯的被告從輕發落,僅以罰款判刑。

副檢察司則要求法官從重量刑,指被告犯下嚴重罪行,並通過審訊遭法庭定罪。他説,此案的受害者是一名無助的4個月大男嬰,意外發生後,被告沒有第一時間尋求醫務救治,而是等待近1小時才通知家長。

他續說,被告展現的延誤行為,並非單純的疏忽,而是對緊急情況的漠視態度。做為受害者的照護人員,被告有義務采取緊急行動,但她並沒有這麽做。

法官經考量後,判下如上述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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