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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分階段收建築公司賄款
工程局操作助理否認39項指控
出版日期: Tuesday, February 24,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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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來自沙巴州公共工程局的操作助理(右),在斗湖特別貪污案件地庭面對39項貪污指控時,否認所有控狀。
【斗湖廿三日訊】一名來自沙巴州公共工程局的操作助理,今日在斗湖特別貪污案件地庭面對39項貪污指控時,否認所有控狀。

現年59歲的被告阿都拉欣沙烈(Abdul Rahim Salleh)是在斗湖特別貪污地庭,在法官Elsie Primus面前聆聽控狀後作出不認罪答辯。

根據控狀,被告在擔任沙巴公共工程局斗湖分局操作助理,涉嫌於2020年5月5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間,在斗湖一帶包括北路(Jalan Utara)一家銀行內,分階段收受介於200令吉至2,200令吉不等的賄款。

有關賄款來自一間建築公司的會計經理及工地監督,作為酬勞以換取被告不對該公司所承包的道路維修工程進行監督與檢查。

涉案工程為編號HQ.46/2019(S)的道路維修合約,涵蓋斗湖雙溪馬斯路(Jalan Sungai Mas)、瑪麗亞路(Jalan Maria)及慕爾路(Jalan Mull)的維修工程。

控方指,被告的行為已觸犯2009年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7(a)條文,可在同一法令第24(1)條文下被判刑。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監禁最高20年,以及罰款不少於賄款金額五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本案由副檢察司Wardah Ishhar主控,被告則由律師Nur Hafizah Husna代表。

法庭批准被告以4萬令吉保釋外出,其中1萬5千令吉須以現金繳付,並需兩名擔保人。同時,法庭附加多項條件,包括被告必須每月一次向斗湖反貪污委員會辦公室報到、不得干擾控方證人,以及不得申請護照或任何國際旅遊證件。

若被告持有國際護照,須交由法庭保管。

法庭擇定2026年5月11日為案件過堂及案件管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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