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他人提款卡充诈骗工具
男子罚2万或监一年半
出版日期: Friday, February 0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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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湖6日讯)一名男子因非法持有他人自动提款机(ATM)提款卡,并将其作为接收及转移网络诈骗所得款项的工具,今日在斗湖推事庭认罪后,被判罚款2万令吉,若无法缴清罚款,则以监禁18个月代替。
主审推事达央艾达古·阿米拉·阿敏丁在宣判时严厉斥责被告,强调不可能在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卷入诈骗集团活动。她直言:“他人的提款卡为何会在你手中?你明知这是诈骗集团的行为,不可能一点怀疑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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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36岁的被告尤萨·埃索·莫哈末·尤努斯,是四名孩子的父亲。他被控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持有一张属于他人的马来亚银行自动提款机提款卡,并将该提款卡作为接收或转移网络诈骗犯罪所得款项的支付工具。
根据控状,被告是在今年1月30日下午约5时,于斗湖甘榜巴里山(Kampung Barisan)实施上述行为,并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424A条文。
该条文规定,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少于5,000令吉但不超过50,000令吉,或监禁不少于6个月但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此案由斗湖警区总部刑事调查组主控官助理警监杰弗里·卡迪顺负责提控。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未聘请律师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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