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解釋憲法條文
沙巴州政府無權自行簽發身分證
出版日期: Friday, February 0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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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五日訊】儘管聯邦憲法第161E(4)條對沙巴州政府有特別規定,但內政部並未授權沙巴州政府自行簽發身分證。
內政部(KDN)今日在國會回答斗亞蘭國會議員拿督斯里威弗烈鄧高的口頭詢問時,以書面如是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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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弗烈鄧高詢問內政部長,聯邦憲法第161E(4)條是否允許沙巴州政府自行簽發身分證。
內政部在回答稱,第161E(4)條文,並未賦予沙巴州政府此權力。相反,該條款旨在保護聯邦法律賦予沙巴州的移民權力,特別是與入境和居留相關的權力,因此該權力不得被修改或撤銷。
根據答复,沙巴州國民登記局(KDN)強調,該條款並未授權或擴大沙巴州政府自行製作或簽發身份證的管轄權。”
並強調根據聯邦憲法第14至15條和第九附表第一表(聯邦)的規定,公民身分和人口登記事宜屬於聯邦政府的管轄範圍。
內政部表示,這些事宜透過1959年《國民登記法》(第78號法令)和1990年《國民登記條例》實施,這兩部法令明確規定,居民登記和身分證簽發,是國民登記局(JPN)下屬國民登記總監的職責。
內政部補充說,現行法令法規並未授權州政府簽發任何涉及公民身分的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
「因此,任何身分證的簽發,都必須由聯邦政府集中執行,以確保行政統一、法治和國家安全。」
聯邦政府也強調,雖然沙巴州根據憲法第161E(4)條享有特殊保護條款,但簽發身分證的權利和責任仍然是聯邦政府的專屬權力,任何州政府都無權行使。(BB)圖:內政部在國會聲明任何州政府都無權簽發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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