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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告誡公眾勿參與支持未遵守和平集會法令任何集會
主辦方須確保集會不影響公共秩序
出版日期: Friday, June 2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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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庇廿日訊)馬來西亞皇家警察特此嚴正提醒公眾,切勿參與或支持任何未遵守《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736號法令)規定的集會、遊行或示威活動,包括計劃於2025年6月21日舉行的任何相關集會。

警方強調,集會主辦單位有責任全面確保集會不影響公共秩序,不阻礙交通通行,亦不得危及周邊民眾的安全。

亞庇警區主任卞欣慕達助理總監今日發表聲明,嚴正提醒各方。

與和平集會相關之刑事罪行清單如下:

刑事法典第121B條

罪行: 危害最高元首、統治者或州元首權力

刑罰: 終身監禁

刑事法典第142條

罪行: 參與非法集會

刑罰: 監禁最多6個月、罰款或兩者兼施

刑事法典第499/500條

罪行: 誹謗(散播毀謗性言論以破壞他人名譽)

刑罰: 監禁最多2年、罰款或兩者兼施

刑事法典第504條

罪行: 故意侮辱以激起憤怒,導致破壞和平

刑罰: 監禁最多2年、罰款或兩者兼施

《1948年煽動法令》第4(1)條

罪行: 散播或製作煽動性內容

刑罰: 監禁3至7年

《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15條

罪行: 違反警方設下的限制或命令

刑罰: 罰款最高RM10,000(若尚未被控,最多可罰款RM5,000)

《1967年警察法令》第21(2)條

罪行: 拒絕服從警方指示

刑罰: 罰款最高RM200或監禁最多3個月

刑事法典第186條

罪行: 妨礙公職人員執行任務

刑罰: 監禁最多2年、罰款最高RM10,000或兩者兼施

刑事法典第509條

罪行: 發出侮辱性言語或手勢,貶損他人尊嚴

刑罰: 監禁最多5年、罰款或兩者兼施

《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4(2)(d)與(e)條

罪行: 讓未滿15歲兒童參與集會

刑罰: 若被定罪,罰款最高RM10,000

《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4(2)(a)條

罪行: 非大馬公民舉辦或參與集會

刑罰: 若被定罪,罰款最高RM20,000

《1958年腐蝕性物質、爆炸品與危險武器法令》第6(1)條

罪行: 在公共場所非法攜帶危險武器或腐蝕性物品

刑罰: 監禁不少於5年、最多不超過10年,並可處鞭刑

警方強調,馬來西亞皇家警察始終尊重人民和平集會與表達意見的權利,惟必須在合法、有序與和平的原則下進行,並遵守現有法律規定。

同時,警方亦呼籲民眾勿輕易被某些勢力煽動或誤導,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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