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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六六空難報告列機密法令存隱瞞因素
家屬可起訴責任方
律師尼詹:有關6年時限不適用於此
出版日期: Friday, April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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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廿七日訊】律師尼詹巴西爾阿都卡林巴西爾認為,1976年六六空難的罹難者家屬可以對導致事故的責任方提起訴訟。

他解釋,根據1953年的《時效法令》第6(1)節,對於任何因疏忽而引起的法庭訴訟,訴訟方的時效期限為6年,但他表示,如果適用的時限存在欺詐、隱瞞或錯誤等情況,那麼《時效法令》1953年第29交條規定可以延長訴訟時限。

他告訴《每日新聞》:“在存在欺詐、隱瞞或錯誤的情況下,時間限制不會啟動,直到發現之時為止。因此,如果相關方存在欺詐、隱瞞或錯誤,並且事情是最近才發現的,那麼法律訴訟不受時間限制。"

在六六空難中,真實情況只在47年後才被知道。那起事故存在錯誤或疏忽和隱瞞的元素,因此罹難者的繼承人或家屬可以採取法律行動,6年的時限不適用於他們。”

昨天,經營這架墜毀飛機並導致時任首席部長敦法史帝文等人罹難的沙巴航空公司被發現是非法運營的。

根據昨天解密的澳洲災難仲裁庭報告,沙巴航空公司在1975年底發送了其操作手冊草案,但當時未獲民航局批准。

尼詹進一步說,在這種情況下,報告被列入1972年《官方機密法令》存在隱瞞元素。他說,只有在政府在40多年後披露報告後,家屬才知道有關悲劇的相關內容。

他說:“如果沒有隱瞞因素,為什麼要將其列入《官方機密法令》呢?"

他說:“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證明提起法庭訴訟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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