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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尤民告《雞公》誹謗案勝訴
謝玉明需賠11萬7千訟費
出版日期: Friday, May 2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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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著名企業家林尤民罪名成立,(雞公)謝玉明罰賠10萬令吉,法官禁被告再發佈任何誹謗原告人文告。
【斗湖廿五日訊】斗湖著名企業家拿督林尤民局紳起訴《雞公》謝玉明誹謗案件,法庭昨天做出裁決,宣判謝玉明敗訴,需賠償10萬令吉於林尤民,法庭也諭令被告需負責1萬7千令吉堂費。

禁被告再發佈誹謗文告

法官也發出禁制令;禁止被告人謝玉明(無論是他本人、他的雇員或代理人還是其他人)進一步發表任何誹謗原告人的話;禁止被告(謝玉明)本人、其雇員或代理人或其他人與原告聯繫或溝通,或以口頭、書面或任何符號,手勢或電子方式(包括手機)騷擾原告,無論是直接或間接通過他的家人或在原告的營業場所。法官也諭令,賠償金從本令狀之日起至全額付清之日,年利率為5%。

被告無法佐證對原告人指控

地庭法官羅斯里賓阿末在宣判時說,在考慮了所有的證據和證詞之後,他接納原告已證明被告已對原告人構成誹謗。而被告人也無法出示任何文件或證人,以佐證他對原告人的指控。

法官說,考慮到所有因素之後,他認為被告需賠償RM100,000.00給原告,作為補償原告人的損失,是個合理的數額。

被告致信惡意騷擾原告

關於堂費,法庭在考慮了雙方的陳述後,宣判被告需負責RM17,000.00的費用。林尤民是於2021年7月入稟斗湖高等法庭起訴謝玉明誹謗。林尤民在訴狀中指控被告人謝玉明,在2020年7月24日前後至2021年11月前後,多次在信件中寫下並發表虛假的、惡意的和誹謗性的指控,企圖誹謗及騷擾原告人,以及被告人是出於對原告人的個人仇恨和惡意,故意對原告人的情緒製造困擾和尷尬。被告人還試圖通過致信給原告人的家人和營業場所來間接騷擾原告人。

原告人也在訴狀中列舉了多項被告人對他的惡意誹。

原告人也指控,被告虛假的、惡意的和對原告的誹謗,將可對原告人的商業聲譽和經濟利益造成極大損害。因此,除非受到法院的禁制,被告將進一步發佈或安排發佈上述或類似言論,而原告人將繼續面對上述敵對和惡意的行為及騷擾。

被告多次申請展延審訊

據悉,被告謝玉明以無法聘請到律師為由,多次申請展延審訊。有關案件在2022年4月被轉移到地方法庭審理,在2023年4月3日至5日正式開庭審理。在訴辯雙方完成陳詞後,法官保留判詞至5月24日下午宣判。林尤民是由來自亞庇JPKERUAK律師事務所的曾國恩,Emmeline Paitin和林佳霓律師代表,被告謝玉明則是選擇自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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